湖南元初生物观察: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此举标志着我国医疗服务业对外开放迈出关键一步。方案旨在通过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有序引进国际前沿的医疗管理经验、尖端技术与高端设备,从而丰富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多元化供给,优化整体医疗营商环境。
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核心解读
为积极响应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推动医疗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战略目标与原则
方案以服务人民健康为核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试点引入外商独资医院,旨在补充和提升特定区域的医疗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准,为包括在华外籍人士在内的更广泛人群提供高品质、国际化的医疗选择。同时,方案强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试点工作稳健推进。
二、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工作将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及海南全岛展开,允许在上述区域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医院除外,且不包含对现有公立医院的并购)。
三、准入与运营核心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境外投资主体须为具备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拥有直接的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核心要求包括:能引入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服务模式;能提供国际领先的医疗技术与设备;其设立应有助于弥补或提升当地在医疗服务、技术或设施方面的短板,促进供给格局多元化。
(二)设立与运行规范。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与运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 经营性质可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2. 医院类别限于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康复医院,明确禁止设立精神病、传染病、血液病、中医、中西医结合及少数民族医等类别的医院;
3. 诊疗科目中不得包含血液内科;
4. 不得开展高风险诊疗活动,如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产前筛查与诊断、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5. 可按规定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医务人员短期执业,但全院管理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方人员比例均不得低于50%;
6.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需接入属地监管平台,且电子病历、设备数据等核心信息的服务器必须位于中国境内;
7. 符合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并支持其与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对接。
四、管理体系与职责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承担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与全程监管职责。医院自身须依法执业,强化内部管理。
(一)准入审批。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地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发证制度。审批流程、材料及期限参照现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申请延续。
(二)执业规范。外商独资医院将被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其参与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必须依据中国的临床指南、技术规范及医学伦理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三)协同监管。省、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医院合规运营。
五、实施保障
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24年12月底前上报。各地需加强运营监测与评估,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本方案发布后,既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