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临床应用创新发展与安全并重
生物医学前沿技术日新月异,为解决重大疾病、疑难杂症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推动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迈入新阶段。然而,这类技术潜在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伦理挑战,对传统监管体系提出了全新课题。国务院近期颁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正是顺应时代需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创新,填补了该领域法律规制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筑牢安全防线,有序推动技术进步
《条例》突出”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核心原则,在激发创新活力与保障医疗安全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一方面,通过转变管理理念,为科研创新松绑赋能,充分释放医疗机构和企业的创新潜能,加快科研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助推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引擎。另一方面,明确规范临床研究与应用的前置条件及禁止事项,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构建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从研发到临床应用全链条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创新成果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公众健康。
打通转化瓶颈,提速创新技术落地
《条例》通过三大举措优化临床转化流程:首先明确技术转化路径,规定拟临床应用的新技术需提交完整资料包,包括医疗机构资质、专业人员配备及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为申请者提供清晰的转化指引。其次提升审批效能,明确规定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办理时限——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专业评估,并在收到评估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这一时效要求将显著加快新技术上市进程。此外设立特殊情形快速通道,对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紧急需求的技术应用开启优先审评,同时创新性地建立研究阶段技术的紧急使用机制,在特别重大突发情况下经严格论证后可紧急使用尚在研究阶段的技术,彰显了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
完善监管体系,守护医疗质量安全
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着力构建双重保障机制:一是加强临床应用后的持续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对已批准技术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防控预案,对出现特定情形的技术启动再评估程序,确保持续保障患者权益。二是引入社会共治机制,通过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既提升监管透明度,又增强公众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认知与信任。
推进治理现代化,构建协同发展新格局
该《条例》不仅是行业监管法规,更是我国生命科学领域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其有效实施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亟需加快建立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探索科学可行的中国路径,最终实现科技惠民的根本目标。


